可不可以要求公证处对公证事项做出书面解释?这是一个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后方车辆一人死亡,交警的责任认定是后车负主要责任,前车次要责任,死亡方无责任。公证书是死亡方与后车负主要责任的车主签的一份公证协议,其中第三条当中用了 对方车辆 一词,车主声称对方车辆指的是前车,这样公证协议就成了一份转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公证协议了,由于公证处用的 对方车辆 无法说明指的是哪一方?造成了死亡方在要求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前车履行赔偿义务是遇到困难,所以请问我想要求公证处对公证事项中的 对方车辆 做出书面司法解释,不知道这样要求公证处会不会给做出书面解释?
15天前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处对公证事项进行书面解释。在你的案件中,你可能需要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详细描述你所面临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事实材料,以便公证机构能够更好地理解你的诉求并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你也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你的申诉。 请注意,在任何情况下,你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