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在该企业工作15年,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签订,时间五年。出于种种原因,2016.12月与公司谈妥离职条件(补偿金约2万元),并于12月9日双方签订《离职协议》。12月19日公司无故要求扣除其中6700余元,本人不同意。想咨询该问题接下去该如何处理:1、如果提起劳动仲裁,之前所签协议是否可以否决?另提标准(按劳动法规定要求赔偿)。2、因为公司单方面违反《离职协议》,本人之前所提出的离职申请可否作废? 期待并感谢您专业回复!
2024-07-21 09:01关于您的情况,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您和公司在2016年12月9日签订了《离职协议》,并且约定有补偿金,那么这份协议应当被视为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之前所签署的《离职协议》不会因您个人的原因而被否决。 至于您提到的公司单方面要求扣除6700余元的问题,如果这是由于公司的错误或者不公正导致的,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获得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