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物业公司跑掉了电脑和资料和存单都拿走了,现新的物业公司接手,从2017年一月开始,可我是业主我是物业费从2016年10月份始交到2017年3月份止。单据上个月没掉了,现新的物业公司要我从2017年一月份开始交费到3月份,可是我不想交,因为我已交了到2017年3月30号止。请问可以不在交费吗?
2024-09-01 02:51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您有权要求新物业公司按照之前的缴费时间范围进行费用结算,并且在没有得到明确的书面通知或理由的情况下,您可以拒绝支付超出之前约定的时间范围的费用。建议您与新物业公司沟通协商,了解具体原因并争取合理解决办法。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直接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