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离婚房子户主为男方,但是离婚前由东海政府公证过一张协议书,房子产权和孩子的抚养费归女方,男方现在要卖房子,不愿意过户给女方,女方有权利房子收回么。
2024-09-21 22:5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不同意将房产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则该房产仍属于原房屋产权人所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您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否则女方没有权利要求收回房产。此外,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后,如果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那么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照顾子女或老年人的需求),房产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前提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得到法院的批准。如果您有其他相关的问题,欢迎您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