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检察院起诉的公诉案件材料之日起有无规定什么时间应当告知被害人
17天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自诉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七日以内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送达自诉人。”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在7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给自诉人。因此,如果法院在收到检察院起诉的公诉案件材料后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告知,那么这可能意味着其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