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酒店做了4年的仓管兼出纳,现在老板的亲戚要做,把我调去做收银兼服务员,我不肯,只能离职,我看了劳动法,属于29条,调岗,如果要告的话,是不是要亲自上劳动局,打电话可以吗?
2018-01-05 22:48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