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县级法院可以出示调取令调查被告的公司账户吗
11天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时,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当写明请求调取证据的理由和所要证明的事实。 但是,如果是在民事案件中,县级法院没有相应的权力去直接出示调取令来调查被告公司的账户情况。通常情况下,这种类型的调查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例如申请法庭命令或传唤相关人员等。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县级法院可能无法直接出示调取令调查被告公司的账户情况。如果确有需要,应考虑寻求更高一级法院的帮助或者采取其他合法途径来获取所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