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1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和一位年纪在60岁左右的老大爷发生的交通事故,我骑的电动车,老大爷骑的共享单车,在我超车的过程中老大爷的共享单车挂到我电瓶车的后备箱上了,他人摔倒了,人没什么大事,就简单擦伤,已经报警,判我全责,他到医院做了全身检查,一共花费1100左右,还有他的眼镜有划痕,他说当时购买价格1700左右,一共需要赔付2800左右,因为我自己公司有保险,但是需要提供好多东西才可以上报保险公司。前天到交警事故科去处理,说要我先把2800赔付给他,他什么发票都还没给我,保险公司那边也还不好报销,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保险公司没有赔付的情况下一定要先垫付2800给对方吗?
2025-11-28 21: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两机动车辆相撞的,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您作为驾驶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该承担所有损失的责任。如果您的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赔偿款,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建议您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