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昌农村户口女,2006年与天津非农人结婚,于2016年8月离婚,现村分土地征用款说没我的,这合理吗?
2025-05-12 12:55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因此,您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土地征用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配应当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或补偿征地补偿款。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请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合理,并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