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要求同居析产吗?04年认识,05年建立朋友关心,05年到08年,经营股份制长途大巴(各自出资),收支账目由前妻支付,07年她购置房产1处。08年都到公交公司上班,09年关心破裂,我辞职去拉萨发展(自己出资),10年她独自到拉萨来,期间还在老家上班,每年来拉萨2~3次,12年给她找份生意,收入全部归她,13年她到我这上班,每月工资3000元,14年底回老家,16年5月结婚,8月协议离婚,05到14年,养老金,两个孩子(一个大学一个初中),患肺结核2次,往返多次的旅费都是我出的。现在要求“同居析产”,请问:她的诉求合理吗?
2024-11-22 07:47关于您提出的离婚后要求同居析产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首先,在您提到的情况中,您与前妻在05年建立了朋友关系,并开始经营股份制长途大巴,这一过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此外,您还提及了05年至08年间,你们共同经营的事业所产生的收入,这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其次,您提到的房产1处是在07年购买的,且由您的前妻负责支付账目,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您提到的您为前妻购置房产1处的行为,以及她在05年至08年期间经营事业产生的收入,均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您在05年至08年期间共同经营事业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账目支付等,也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情况,您提出的要求同居析产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财产分割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婚姻状态、经济状况、子女抚养权等,建议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