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旧区有机更新开发有限公司是海宁城投下属企业委托硖石街道办事处实施收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主体合法吗?收购方式合法吗?
15天前一、关于海宁旧区有机更新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为海宁城投下属企业委托硖石街道办事处实施收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主体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因此,如果海宁旧区有机更新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可以视为其为海宁城投下属企业委托硖石街道办事处实施收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主体。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指出“委托”二字,而只是提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受让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海宁旧区有机更新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城投下属企业委托硖石街道办事处实施收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主体的行为并不违法,但需要确保其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关于收购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确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但是,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除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因此,海宁旧区有机更新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主体的方式必须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