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离婚起书在居住地法院起诉的,第二次起诉(九个月后)去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法院要被告居住地的居住证明,我开不出来居住证明,让我回户籍地,我回户籍地起诉也不行,让我去被告居住地。主要是被告在外面打工,没有具体的居住地方。被告户籍地法院不接受这个案子的理由就是被告离开户籍地一年。如果这样的话,哪儿都不接受这个案子,我这个婚是不是就离不成了?除非被告同意。
15天前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法、不动产登记法等。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第一次起诉时是在居住地法院提起的诉讼,并且该诉讼已经受理,那么第二次起诉也应该在同一地区法院进行。然而,由于被告无法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导致法院需要向户籍所在地法院转交案件,这可能是出于对被告身份和住址的真实性的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尝试联系户籍所在地法院或与被告沟通,看看是否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这个问题。此外,您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来处理这一情况,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