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今年六月份卖的房子,七月份搬出来的,合同上写的是搬出之日给40万,然后9月3日再给40万,但是到目前为止,一共就给了60万,9月3号时说没钱,晚几天,到6号之前给,前几天又说还是没有说20号之前给,房子还没过户,我想问这样对方算不算违约,我们是不是可以把房子收会或者让对方赔违约金,谢谢
14天前您的情况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迟延履行”和“延迟交付”的争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或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双方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纠纷。 逾期支付款项。由于卖房人未能按期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您,这构成了对您权利的侵犯。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卖房人在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所有权转移。如果您认为该房产应由您所有,而卖房人尚未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并确保房屋所有权的顺利转移。 针对具体的解决方案,建议您尽快与卖房人沟通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合法的解决途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协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诉讼依据。希望上述信息能帮助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