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我名字,土地证也有都是我名字,离婚时法院调解房子也归我,我按当时市价给了男方钱,但我卖房子时,房管交易所还要我进行分割换证,并要求交一千五百五十元才能成商品房买卖,这合理吗
2025-10-14 17: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的权属应当以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书为准。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显示是您个人所有,那么这些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房产为一方婚前财产或赠与方,否则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关于房管所要求您支付过户费用的问题,这是由当地政策决定的,可能涉及税费减免等其他因素。如果您认为此项收费不合理或者不必要,建议咨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房产交易部门,了解具体的收费标准及优惠措施。同时,您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