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火车站铁路派出所过安检查获一名吸毒人员,最后把这名吸毒人员交给贵褔派出所,贵褔派出所用这位吸毒人员来钓鱼执法,让接回来的吸毒人员打电话找另外一个吸毒人员帮忙买点毒品,另外那位吸毒人员接电话后同意帮忙,贵褔派出所就让接回的吸毒人员用微信转了四百伍拾元给另外那个吸毒人员,另外那个吸毒人员自己也凑了一百元钱买回五百元的毒品,两套注射药水加针具共七十元,准备到约定地点再分出自己一百元钱的毒品,没有收接回的吸毒人员任何利益,刚到约定地方被钓鱼的贵褔公安抓了,贵褔派出所还告另外那个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罪,另外那个吸青人员因患有重大疾病监视居住,马上要开庭审理宣判了,请问这样算贩卖毒品罪吗?
2025-03-28 11:38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确实存在可能存在贩卖毒品罪的情况。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贵福派出所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买卖毒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次,根据您的描述,该案件中涉及到两名吸毒人员之间的相互帮助和共同犯罪。在这一过程中,其中一位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另一位吸毒人员提供了购买毒品的资金,并参与了毒品交易。这种情况下,即使两位吸毒人员都表示自己并没有直接销售毒品,但是他们之间存在着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应当认定为共同贩卖毒品罪。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贵福派出所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同时也可能涉嫌非法买卖毒品罪。建议尽快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也需要了解清楚,以便更好地应对后续的诉讼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