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1933年出生的,1947年当兵的时候才14岁,因为年龄小,就给团长当了警卫员,到1956年退伍的,参加过辽沈战役和抗美援朝,退伍后分配工作到长春铁路工作,后来因为家里的情况,和别人换了工作,到通化矿务局,苇塘煤矿工作,一直到退休,在煤矿工作期间从没用过兵役证,他现在的当兵文件就剩下一个兵役证了,像这样的老兵有待遇吗?
18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人士在1947年时只有14岁,并且在1933年出生。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男性必须在18岁之前完成兵役服务,因此他在1947年的服役记录可能并不完整。 退役后,该人士担任了长春铁路的工作,并在通化矿务局苇塘煤矿工作。这些经历表明他的服役时间相对较短,而且没有完整的兵役档案。 对于这种情况,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或法规来处理此类情况呢?答案是有的。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未满18周岁入伍或者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其服役年限不予计算为服现役年限;服现役不满18周岁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时,不享受国家规定的退役士兵有关待遇。 然而,具体待遇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向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详细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此外,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申请相关历史证明材料,以帮助确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