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协议书房子归女方,后又租给我有法律效力吗男方为逃债,8月1日通过民政离婚协议把房给妻子,后男方8月3日,又以息代租收我三十万,让我居住,有效吗?
2025-10-13 17:21您好!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存在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民政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是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初步意向,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双方没有就房产进行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公证,那么该协议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关于男方8月3日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租赁义务?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该行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则可能构成对婚姻关系的破坏,进而影响到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属,而对方违反了这一约定,比如擅自将房产出售或者出租等,此时可能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建议您与对方沟通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最后,请记得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便日后需要时能够提供支持。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可以考虑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祝您早日解决纠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