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编外)13年6个月,自2003年7月至2016年12月,这期间单位给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5年12月,2016年单位没有签,到2016年12月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其中单位只给买了2015年和2016年的养老保险。2017年1月20日我到县仲裁处申请了劳动仲裁,申请县人民政府补偿我沒给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补交2003年至2014年养老保险金的申请,县仲裁裁决我的申请超过法定时效驳回我的申请请求。请问律师,我以上所述是否超时?我可以要求哪些经济补偿?
2024-08-29 20:35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您有权要求单位按照您的实际工作年限(从2003年7月到2016年12月),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此外,由于单位在2016年12月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还应按您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工龄。从2003年7月到2016年12月,共13年零9个月; 工龄乘以一个月的赔偿金额(即2015年和2016年的双倍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 按照上述计算结果,计算出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 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注意,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进一步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文件,以支持您的主张。 最后,请注意,上述建议仅基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并不适用于所有具体情况。建议您在进行任何法律行动之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获取个性化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