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房子是以前卫纪委分配的公房,现在所有权归个人所有,有房产证,住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物业管理,现在卫纪委突然引进物业公司来管理,向住户收取物业费,最主要的是根本就没有享受到什么物业管理,竟然要向住户收取0.9元一平方的物业管理费,这合理吗?车辆我并没有停在大院内,所以没有交停车费,公共用电可以交,卫生费用可以交。卫纪委这种做法合理吗?可以不跟他们签订物业合同吗?去什么部门可以投诉这种不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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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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