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去年的5月份和朋友去小三的妈妈家,小三的妈妈当时就喊来她儿媳和她亲戚一块打我,我报了警,我的脸上被抓伤,在警察没来时候打架过程中把一个60岁左右的老太太碰倒了。就在今年的5月份我和那打我的两个人被老太太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住院费,鉴定费,误工费等等10万元,说是撕打过程中碰倒了她,谁也没有证据是谁碰倒的,我是被打的而且还有伤,做的鉴定是轻微伤,我找了代理人帮我辩论,看了病例和医院清单,她还看了其它的病,而且她的腿本来就有伤,在地方法院开庭,开了一次庭就都各自辩论了下,两个多月后就收到了判决书,我和那两个人各承担百分之三十,也就是我要拿2万八千多,老太太自己承担百分之十,这不公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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