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9月22日提出辞职,上交辞职报告,10月7日又请假一周。16日因有事所以不能继续上班,老板说不能不来上班,否则扣押上月工资,我还在试用期,但是我签的合同里提到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我百度了,网上说试用期只需要在提前三天提出辞职报告就可以了。求解答
10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无过失性辞退”和“过错性辞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您在没有经过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认为您存在过失而进行辞退。 如果您认为自己不符合离职条件或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议与所在公司沟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同时,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采取极端措施。如果可能的话,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您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