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简述:老妻A和老夫B有两个女儿,姐姐C(和老夫妻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已结婚生子,全职太太)、妹妹D(异地生活,已结婚生子,职业女性)。现在老夫妻要买一套房子。为了避免出现老夫妻两人都去了、房子无房主无法交易的情况出现(朋友中出现过这种情况),也为了规避遗产税,老夫妻决定在新房子的房产证上写上老夫妻和女儿的名字。由于妹妹D在外地,回家签字不便,遂决定只写老夫妻AB和姐姐C的名字,但和姐姐C说明,老夫妻百年后,房子卖掉,房款姐妹俩平分。妹妹D没意见。但提出,因为姐姐C是全职太太,为了规避婚姻风险,这房子只保留给姐姐C的份额,不希望姐夫有份额,即在姐姐C的婚姻关系中,仅作为姐姐C的个人财产,而不是
2024-09-01 04:40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和子女共同拥有房产,并且双方均同意将房产赠与子女,则该房产应被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妹妹D认为她应该获得一定比例的房产份额,也不能改变房产所有权的性质。 此外,遗产税是为了减少遗产继承人因遗产而产生的税收负担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如果老夫妻打算出售房产并将其收入用于支付遗产税,那么他们可能需要考虑其他方式来避免遗产税,例如通过设立信托等方式。 总之,虽然妹妹D提出了一些要求,但这些建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理的家庭安排。建议老夫妻和家人讨论更可行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