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原来是在深圳的公司上班,现在跟随公司搬到东莞了,我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标准工时制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技术津贴+全勤奖+加班工资,但公司计算我的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2130元)作为基数计算的,即平时每小时的加班费为:2130÷21.75÷8x1.5,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需要怎样去维护我的权益?
2017-11-29 22:3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您直接致电*******106,将有专职律师免费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