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00年进入企业,是劳务工,2008年1月1曰签订正式合同,交五险一金,现说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同到期,要解除合同。2008年至2017年期间订了三次合同。请问我有什么权利,经济补偿金应怎么算。
2017-11-29 21:43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