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 12点 40分 薛某驾驶粤gqs某某号 小轿车 延时安路线 县道 从廉江市区往营仔镇方向行驶 行至廉江石安线 横山镇 铺洋新圩路段时 碰撞在路边行走的行人黄某造成粤Gqs某号小轿车 损坏 黄某受伤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 薛某将粤g某号小时驾离现场后报警
2025-10-08 05:00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薛某驾驶的小轿车与行人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并导致车辆损坏和行人受伤。在这种情况下,薛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果驾驶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情况下,薛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具体而言,薛某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薛某应当向黄某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对因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 承担行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薛某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者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薛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