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些问题,我1996年结婚户口外迁到男方家,1997年生下女儿,我和女儿没有分地。在女儿5岁时离婚,后来在2006年上半年我和女儿的户口也迁回我原来户口所在地。在2006年八月份我们村签下开发土地补偿合同。后来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时候村里没给我和女儿一分钱,他们说是按我们小组又分组时候的人口分钱的。因为我们小组原来是一个组,后来在2000年的时候分成了两个组。在分组的时候我和女儿的户口没在家,所以不给我们分。原来我在娘家是有地的,我们村在1994年最后一次分过地,再也没有分过地。现在分的土地补偿款是卖的地钱,他们是不是应该分给我们。他们这么做是不是侵犯了我和女儿的合法权利。
7天前尊敬的客户,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权分割这部分财产。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即使您和女儿的户口被迁移到了男方家,并且与丈夫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这些财产仍然属于您个人所有,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或协议明确表明该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关于土地补偿款的问题,由于您提到的村集体在分配补偿款时没有给您和女儿一分钱,这可能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村集体内部的分配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对非户籍人口不予分配的情形,那么您和女儿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此外,如果您认为村集体的分配方式违反了相关法规或者公平原则,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救济。 总之,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