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十名建筑工人 在2016年工程完工 没有得到工资 通过法律诉讼 最终在2018年9月30号才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我们就想咨询一下 建筑公司这种行为 适合劳动法85条吗?
11小时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因此,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您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发拖欠的工资,并要求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同时,您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