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请教您一个问题,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被同一个监室的在押人员(十多人)殴打重伤致残(股骨骨折关节处)。看守所方面有责任吗?有的话,有什么责任?能起诉看守所得到培偿呜?
2024-09-08 02:39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应当保障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如果在押人员遭受非法侵害,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至于是否构成“在押人员被同一监室的在押人员殴打”,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同一名监室的在押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以及该名监室的在押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等过错。 建议你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同时,也提醒你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及时寻求必要的医疗救助。祝你早日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