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商铺不是和二手房东本人签合同合法吗?(写的是他自己的名字,不是二手房东的名字)本人租一商铺,合同是签五年,房租是7100,押金押了两万,店开了三个月经营不下去,本人想把押金抵做租金开完,他意思是,开完三个月后,押金抵作违约金不能抵做租金!
7天前尊敬的客户, 关于您的问题,以下是我所能提供的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且必须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字盖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并且应该包含双方姓名。 其次,如果您认为该合同存在任何问题或需要修改,请及时联系房东并提出您的意见。在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来解决这个问题。 再次,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如果对双方均无害,则可以被视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中未明确提到押金是否可用于抵扣租金,也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最后,作为承租方,您有权要求退还押金。然而,房东也有权要求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具体处理方式应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向我提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