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在18年前将自己的水田两百多个平方卖给别人做房子,因为是城区附近的。没有说一共多少钱,别人只付了第一笔款为1万元,说好房子建好后跟据当时的市场价付第二笔,可是当时城管不让建,只下了一个简单的脚,所以后来的款也没有付,他就这样占用了18年,如今,这地被政府征用了,我姐领了征地费,他去领了才料费和地基损失费共8万多,如今他又来找我姐来要他那一万元,请问合理吗?我姐该怎么做
2024-07-12 05:14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姐姐在18年前出售水田给他人建房,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总价款,且对方只支付了1万元。由于城管不允许建房,后续款项也未支付,对方占用土地18年。现在土地被政府征用,您姐姐领取了征地费,而对方领取了材料费和地基损失费。 首先,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总价款,且对方未支付剩余款项,合同的履行存在问题。其次,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费的分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政策来确定。如果对方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没有合法的权益,他领取的材料费和地基损失费可能存在问题。 对于对方要求返还1万元的要求,您姐姐可以拒绝。因为对方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已经获得了补偿,且土地征用前对方并未支付剩余款项,合同并未完全履行。此外,18年的占用期间,对方也未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或租金。 建议您姐姐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姐姐也应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征地补偿协议等,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