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企在招聘人员时并没有任何要求,交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就上班了,上班快4个月,也没有签任何文件(劳动合同也没有),现在说要裁员,裁60岁以上的。(而且工资也是拖欠状态。)这个问题有法律保护么?
2019-07-12 21:3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建议您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