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酒店签两年十个月合同。是2015年10月3号到2018年8月31号终止。由于酒店经营不善,2017年3月3号晚上,老板找我谈话给我半个月时间找工作。然后走人。没有任何补偿,我没有同意。使用各种手段进行打压,以不服从岗位调动为由。进行通告批评,还停我职。强迫我写检查,还叫一个保安看着我,给我造成身心上的巨大伤害。请问他是否侵犯了我的人生自由,以及人格尊严。这种问题应该使用何种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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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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