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电子厂务工,进厂前场内声明不收短期工且工作不满半年不批准离职,并且是每个月二十号发上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批准离职自己走的话相当于被扣押本月二十天的工资。 进厂的时候也确实想长期工作,可是现在工作四十天之后,由于其他原因要离厂,希望要回二十天应得的工资,要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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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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