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一个问题,离婚四年了,离婚协议无财产分割。但是在结婚期间,我爸付首付,我贷款还款买过一套房,房产证写的我的名字,结婚两年女方没有付过一分钱,有收据流水证明。现在房产局说是共同财产,不能析产,怎么办?
11天前尊敬的用户,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您和妻子的婚姻关系中,双方所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定原则进行分割。 如果您的父亲为购房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您与妻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该房屋,则该房屋应当认定为您的个人财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接受赠与或继承的财产归该方所有;婚后获得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您提供的证据显示,您父亲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并承担了部分贷款责任,这表明该房屋是您的个人财产。此外,您还提供了相关收据和流水证明来支持这一主张。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房屋应归属于您个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尽快联系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或者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了解和指导。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房产律师协助处理此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