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轮候查封时效? 因借贷A法院执行局2014年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栽定书,先前法院正在银行执行,银行回执是轮候查封。 在2017年先前法院执行完毕,B法院来银行执行,称A法院轮候查封适用一年期限,已经超过查封时郊。 问A法院是从送达之日计算日期?还是前面执行完毕后计算日期?
7天前关于轮候查封的时效问题,通常情况下,轮候查封的时效是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被执行人。该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上述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前述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在此情形下,如果银行在2017年收到了A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裁定书,并且在之后的1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其已接受了查封的事实。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轮候查封的时效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具体以法律文书或相关法律规定为准。因此,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