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个人补偿,因焦良才病胡时间是在2017年11月8日,县政府征收村士地是在生前已征收,现在村名的意见是焦良才不能得到补偿,我本人认为是同样是一块士地有3个村的,别的村在焦良才生前补偿款已发放到个人手上了,因我村跟区委员士地补偿的问题一直未签订合同,故合同堆迟到了2017年12月20才是订合同,我认为是不合法的。
2025-05-11 11:55您好!关于您所描述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政府有权根据经济发展和规划需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在征地中,被征收人(即土地的所有权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补偿标准通常包括房屋拆迁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具体数额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 至于您的情况,如果政府在征收之前已经与您所在的村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该协议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则您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如果您认为补偿金额不合理或者协议存在争议,可以考虑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此外,由于涉及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