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去提问 法律咨询详情 律师您好,我女儿3岁半,平时在东莞,今年过年时回老家,村里年前修了一处广场,正月初七中午,连续下了几天雨终于放晴了,我和老公带儿子、女儿去广场玩一下,广场边修了一个凉亭,凉亭里有一套大理石桌凳,我女儿在桌子那里玩不到两分钟,大理石桌面倒了下来,刚好砸到她的左脚,医院检查脚背第1、2、3三根骨头断了,后打石膏修养兩个月,现在走路有点跛,请问这种情况都可以有哪方面的赔偿?大概能得到多少的赔偿?请求解答
28天前首先,您需要确定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这是意外事件,并且是由于第三方的责任造成的伤害,那么您的女儿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您的女儿是在公共场所受伤,您可以考虑向公共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出索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管理不当的情形,公共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收集证据,如监控视频、照片等,以便更好地证明事实和情况,并及时联系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和索赔。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获得更好的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