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做工程,甲管钱,一日,甲转账15万给你支付工程款,乙支付后没有交收条给甲,而是丙拿收条去报销了15万,请问丙违法吗?
2025-02-03 07:5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在本案中,虽然乙提供了收据并用于报销,但这并不意味着丙的行为是合法的。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如果甲将款项直接转交给乙,并由乙代表所有合伙人进行财务结算,那么乙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与甲之间的债务转移,因此乙应该被视为代甲向丙交付了款项。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履行义务,如口头承诺或出具收据,但并未实际履行义务,该行为不视为有效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尽管乙提供的收据可能被用来报销,但这并不能改变甲和乙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乙的行为是基于甲的明确授权,否则乙的行为应被认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