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仓储公司将互相毗邻的A1、A2两个仓库分别出租给中运公司和来来公司使用,并就其仓库出租经营活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保单约定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甲仓储公司在从事仓库出租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任何第三人人身伤害、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甲仓储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甲仓储公司与中运公司、来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均约定:“租赁期间内,因甲仓储公司的原因造成承租人财产受损的,由甲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出租仓库毁损的,承租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保单约定的承保期限内,中运公司承租的A1仓库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
2025-04-16 02:15根据您的描述,甲仓储公司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其仓库出租活动中,若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于甲仓储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公共责任风险进行了承保。 然而,关于承租方的责任,租赁合同中明确指出,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导致仓库毁损,那么承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因为承租人的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害,也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而不会直接转嫁给甲仓储公司。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甲仓储公司已经通过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的方式转移了自己的部分风险,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完全避免所有可能的风险。保险公司仍需评估并考虑合同条款中的免责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其承保责任能够覆盖实际可能发生的公共责任风险。同时,甲仓储公司也需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仓库遭受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以降低此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