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想咨询下劳动法,我在某企业上班将近五年,前四年企业没给我买社保,现在在哺乳期公司要将我跨省调动,我不同意调动,公司要我写离职报告,而且只赔六千块钱做2015年与2016的保险补偿,2013年与2014年公司不给予补偿,说公司有社保局的批文,2015年前的可以不补,还有公司经常拖欠公司,我想知道该怎么处理
2017-11-27 12:34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建议您直接致电*******106,将有专职律师免费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