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买套期房精装修的,当毛坯房开始交房的时(17年3月)开发商把包括我的名单交给了物业公司(当时我的房子还未装修),房子装修完成 具备精装房交房条件是17年12月30日。我交物业费时被告知物业费从17年3月开始交。请问从17年3月开始到12月的物业费收取的合法么?不交可以吗?
28天前您的问题涉及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法规。根据上述信息,您在购买精装修房屋时,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了物业费用的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对于物业公司的说法,“物业费从17年3月开始交”的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原则,不得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实行差异化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因此,在没有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在17年3月就开始向您收取物业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请及时联系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和解决。同时,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的证据材料,以便日后维权时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