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18年7月8日凌晨12点左右,岳建,男,汉族,生于1999年4月24日,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王马村委会小王马村,身份证号530424199904241235)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路过小王马村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场导致死亡。因小王马村一直在修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道路两边都是建筑材料,没有任何明显的危险标志,提醒过路的车辆和行人,导致在漆黑的夜晚,无法看到前方是否存在道路危险。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施工公司没有及时把建筑材料清除或在建筑材料堆放在道路上有危险标志,完全属于道路施工公司的责任。
2025-10-21 18:57您好!关于您所描述的交通事故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道路施工公司需要对岳建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