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参加工作,当时说的是交五险,试用期是三个月,每月610元!三 个月后转正!可是直到2013年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5年底。合同这样约定的“基本工资1290元,每天工作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可实际情况是“每天至少工作在9小时以上,基本工资是按610计算,每月是按照25天计算的,五天公休是没工资的!没有星期天,没有节假日!产假,丧假都是没工资的!而且自2013年每月就扣200元的保险!社保却一直没交过,现在我不想干了。请问我可以起诉单位嘛?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2021-06-19 11:14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社保的缴纳,还有工资低于当地的工=最低工资水平的,可以要求对方增加,建议协商解决,或者直接向当地的劳动局反映,或者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