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2日原公司聘用我,试用两个月之后本可以转正,可迟迟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拖于2017年2月1日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是以1800的工资签订,我于2017年6月15日离职。2017年7月10日公司由银行代发我557.21元工资,当月的工资为3500,询问公司老板,告诉我她发工资,她想怎么发就怎么发,我已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以下是投诉书,请问合法吗?对我维权胜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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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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