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法院一八年工伤案件赔偿标准
17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条款中的停工留薪期是根据受伤员工的工作性质、受伤程度和治疗恢复情况确定的,其具体标准应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文件或规定。 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这通常包括以下几部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等因素,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的收入状况等因素,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等级别护理机构一般护工报酬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民政部门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民政部门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以上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并且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协助,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