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司法解释中“其他辩护人”哪些人可以成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辩护人?
12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其他辩护人包括。(一)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二)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三)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其他辩护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之外的其他人。这些辩护人可能具有特定的身份背景,例如曾经是案件的见证人、鉴定人或者是勘验人员等,也可能因为与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冲突而被排除在法定辩护人之外。因此,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属于“其他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