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赔偿金是否分农业与非农业
7天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到江西省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在城市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如果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属于其他原因(如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对于江西省内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涉及的是农业或非农业性质的情况,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整体来说,都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标准进行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