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情鉴定书没有x光片,且鉴定日期在前而x光片报告单日期在后,这样的伤情情鉴定书能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025-04-2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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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9条第1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如果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书未附送X光片等其他相关检查资料,那么该鉴定书不能单独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只有当X光片等相关检查资料能够证明被告人身体状况时,才能考虑其是否构成犯罪。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其他证据支持被告人具有某种行为能力或危害性,则应当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法庭上,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其他相关因素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

2025-04-26 13: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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