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去年租的房子开店的,可是签名是我的朋友,现在我的朋友生了重病不醒人事,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是签了三年,我现在只住了一年,我现在付不起房租,当时交了一年的房租6万,压金压了2千,我能问问现在如果房东要走法律程序我应该怎么办,我要不要付法律责任?房子因为超过一个月了,我现在是不是要把这一个月的房租给他,应该就没有问题了。
2025-06-10 18:05您好!首先,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您在租赁期间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关系。但是,如果您已经支付了一部分租金和押金,并且没有提前通知房东,那么房东可能会要求您支付剩余未使用的租金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其次,关于是否需要支付剩余的房租和押金,取决于您与房东之间的具体约定。一般来说,除非房东同意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其他补偿,否则您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最后,如果您认为房东的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同时,您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您处理相关事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