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积分兑换奖券名议向员工收取金钱合法吗
22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如果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了包含积分兑换奖券条款的劳动合同,并且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则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确保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不得强迫或误导员工进行积分兑换,以及遵守公平和透明的原则。此外,公司还应确保所有参与积分兑换的员工都清楚地了解积分的价值及其兑换方式,并且这些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以便员工能够理解并做出自主选择。